1、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
(3)调查和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2、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一审、二审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1)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
(2) 会见被告人,向被告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同在押的被告人通信。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3)调查和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6)参与法院开庭或书面审理,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和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7)担任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代理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与审理,发表质证和代理意见;
(8) 法院判决后,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对判决书的意见;
(9)一审判决后根据被告人的意愿可代为提起上诉。
3、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1)去法院查阅、复制、摘抄自诉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
(2)调查和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
(3)依法参与法庭审理,代理被告人行使抗辩权。
4、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理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大、政法委等单位提出申诉;
(2)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决定再审的,律师按照相应程序进行辩护或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