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银行贷款,你要知道这些事!

作者:孙硕 律师

为适应消费者的需求,各大银行推出各种贷款,例如房贷、车贷、车位贷、装修贷、助学贷、信用贷、结婚贷等等。

通常在办理贷款时,会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纸质合同、电子合同等)。基于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产生借贷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将通过签订的合同进行约束,所以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的各项内容。

在司法诉讼实践中,使用频率较高,借款人需要重点关注的条款如下:

一、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通常采用两种确定方式:

一为固定利率,即无论国家如何调整基准利率,贷款利率均不变;

二为浮动利率,即在合同中会提现贷款利率会基于国家基准利率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也会随之调整。在孙硕律师代理的案件中,个贷案件中基本为浮动利率,在对公业务中,部分信用证贷款会采取固定利率的计算方法。

二、逾期还款后的罚息

若在偿还贷款的过程中产生逾期,则银行会在计算正常利息的前提下,按上述第1条约定的利率加收一定比例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同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前面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若产生逾期还款,借款人则需要向银行偿还本金外,还需要偿还①正常的到期利息+②逾期利息+③以到期利息为基数所计算的复利。

孙硕律师提醒您,其中正常的到期利息为按月计息,逾期利息及复利为按日计息。

三、抵押物

  若贷款时双方约定为本笔贷款的偿还设定抵押物担保,则抵押物的具体地址需要在合同中注明。

四、违约导致诉讼

若因借款人逾期还贷或产生其他违约情形,导致银行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借款人需要承担因为起诉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例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等等。

在日常生活中因各种原因无法及时偿还贷款时,孙硕律师建议您不要采取“鸵鸟式”处理方法避而不见。按正常的司法程序,法院将开庭并下达判决,并在个人征信报告中体现以及在中国裁判信息公开网公开。若积极配合法院及银行工作,及时沟通,则可以争取与银行进行调解,调解结案则不计入个人征信报告,调解书内容也不会向社会公开,同时法院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节省司法成本。

五、送达地址确认书

  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银行通常会要求借款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书所标明的地址,为借款人本人指定用于接收各类文件以及法院各类文书的指定地址,即使该地址无人接收,也视为已签收。有许多借款人由于变更经常住所地及联系方式,以致银行工作人员及法官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法院依法定程序送达后,借款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审理。